在交通肇事逃逸之后主动投案自首者所面临之刑罚规定如下:
首先,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即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责任,采取驾驶或者遗弃车辆等手段从事故现场逃离,以及潜逃藏匿于其他地方的行为明确规定。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选择逃逸的情况下,应当对该逃逸行为人负起全部的法律责任。
然而,如果有确凿证据能够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也存在可归责的过错行为,则可以相应地减轻逃逸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其次,若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且终身不得再次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再者,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行为人在肇事后逃逸便属于法定的加重情节,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由于逃逸导致他人死亡的,则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后,对于主动投案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