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拖欠款项且在经济上无法履行偿还义务的情况,您可以尝试与债权方进行协商,达成关于分阶段还款的共识。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任何债务均应得到妥善清偿。
若债务人在现阶段由于种种原因而暂无能力偿还债务,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或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债务人可选择分期偿还债务。
然而,若债务人具备偿还能力却故意拒绝偿还,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确保债务得到清偿。
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看到,作为债务人,偿还债务是他们不可推卸的责任;
2、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可能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状况:
第一种是暂时性的无力偿还。
在此情况下,债务人可以通过分期偿还的方式逐步解决债务问题。
而第二种则是永久性的无力偿还。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仅能依靠自身现有的个人财产来清偿所欠债务。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