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之下,所缴纳的订金是不可退还的。
然而,当满足下列特定条件时,便有可能实现订金的退还:
1、如果开发商在认购意向书写明的期限之内,将购房者已经选定购买的房产转卖给了其他第三方,以至于未能达成正式合同签署的结果,那么开发商应当以两倍的金额来归还给购房者所缴纳的订金;
2、假如开发商尚未获取有关商品房销售的合法许可证,或者是因为开发商内部自身的原因导致了双方无法顺利签署正式合同,亦或是由此引发的合同失效问题,那么开发商就必须归还购房者所交付的订金,同时也需要承担给购房者带来的损失责任;
3、倘若双方只是由于正式合同、相关补足协议中的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这些争端并不涉及到认购意向书中的相关内容,从而使得正式合同的签定出现了阻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出现违反契约精神的行为,开发商需要按原定比例退还购房者支付的全部订金。
此外,假如认购意向书中对于房价、住房面积以及室内布局等核心要素没有做出明确约定,或者未能提出清晰阐述,并且双方在此类涉及到的问题上依然无法取得共识,进而影响到了正式合同无法如期签署,此时开发商同样需要按照预定比例把订金退还给购房者。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开发商已经具备了商品房预售的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所有必备条件,但购房者出于个人原因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购房者就丧失了要求退还订金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