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约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
第一,在要约行为中必须存在引发订立合同意愿的真实意图;
这就意味着,要约者在信函、电报等形式的要约内容中,必须明确表达出愿意且已经做出了和受要约方签订合约的决定;
第二,要约必须针对的是要约人期望与其达成协议的受要约人;
第三,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具体性和确定性;
也就是说,要约的内容应该涵盖合同的核心条款,以便于受要约人在阅读后能够明确判断是否愿意接受该项提议并做出相应的承诺;
最后,要约必须被有效地传递给受要约人;
并且,为了确保要约的有效性,其必须采用明确的表述方式进行传达。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