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并未设立名为“终身监禁”的刑罚类别。
实际上,“终身监禁”并非新创设的刑罚类型,而是一种特定的刑罚执行方式或措施。
针对贪污和受贿这类重罪行为,若犯罪情节极端恶劣,应被处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待刑期届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且在此之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减刑或者假释。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倘若罪犯并未实施任何故意犯罪行为,则自刑期届满之日起,将其减为无期徒刑。
而对于已经被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一步减为有期徒刑,并开始执行有期徒刑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