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购买意向书之后,是否能够顺利地取回所支付的款项,这需要依据我们所签署的购买意向书来进行具体的操作与处理。
若因为交易当事一方的缘故而引发的违约行为产生,那么定金是无法被退还的;
若是由另一方违约所致,则应按照合同约定,以双倍数额返还给违约的一方。
当涉及到非由任何交涉双方责任引起的事项时,则需依照规定,全额返还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四条规定,出卖方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方收取定金,以此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
若由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成功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定金的规定进行处理;
若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如期订立,出卖方有义务将定金原数返还给买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