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征地行动并不具有强制性质。
而对于开发商所提出的征用土地要求,应该采用“先给予赔偿金,再进行搬迁”这样一种稳妥的策略来执行。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向被征收方支付了相应的赔偿费用之后,被拆迁户亦应按照补偿协议上的约定或者是相关决定中确定的期限,于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离事宜。
在此期间,任何政府部门或个人皆不得采取强力驱赶等强制迁出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