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工业用房拆迁与居民住所的拆迁项目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前者强调其商业运营性质,因此在进行拆迁时,将有权被提供停产期间产生的营业损失补偿金以及设备的搬迁费用等多项权益。
只要该工业用房具备完整且正规的构造形式,便应当按照建筑物的类别,参照房屋的计算方式予以认定和补偿。
2、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类房屋的结构布局、宽度以及高度各具特色,从而导致每一种房屋所享有的补偿金额有所不同。
部分采用砖木结构临时搭建的工业用房,甚至可能无法满足四周皆由墙体包围的严格要求,但若其已经被用于常规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则从原则上来讲,也应按照建筑物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标准进行相应的补偿计算。
简而言之,只要某一处或某一类型的工业用房具备明显的固定形制,便可依据其重置成新的价值标准,得到合理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