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离婚诉讼中如何裁定新生儿抚养费用,法律规定应基于子女实际所需、父母双方面临的经济压力以及所在地域的实际生活水准来综合评估。
具体来说,法官需依据每位子女每月全额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作为参考标准,以确定对两位及以上子女的抚养费用承担比例。
在此基础上,若有特殊情况,可适度提高该比例,但通常情况下,抚养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父母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此外,法官还会判决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定期支付抚养费用。
如有条件,也可考虑一次性支付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