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情当事人正式启动行政诉讼之后,若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的法定期限为普通程序,通常情况下,需在六十个自然日内完成开庭事宜,并且在最短时间内作出判决;
然而,如若法院采取的审判程序为简洁高效的简易流程,则可在四十五个自然日内完成开庭流程,并且圆满审结该起案件。
至于开庭的确切日期安排,由法院在上述所确定的审理期限内审慎选取,并将结果迅速通知到每一位相关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