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之举,实属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犯罪。
在此,恶意透支被定义为持有卡片者怀揣非法占有所图的心态,在规定额度或期限之外进行透支活动,且在发卡银行催收之后依然我行我素不予还款。
针对这种恶意透支的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条例的惩罚措施如下所述:
首先,若涉及到的金额较大,则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的惩罚,同时也要承担二万元人民币以上至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金;
其次,倘若涉及金额极其庞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时还要承担五万元人民币以上至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金;
最后,如果涉及金额达到特别巨大的程度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那么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要承担五万元人民币以上至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关于这方面的详细信息,敬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