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业主因物业归属于他人掌控或是因灭失等不可预知的原因,导致其不再具备成为业主的资质。
其次,倘若个别业主无故连续三次或以上未出席业主委员会相关会议,亦被视为失去了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此外,单凭患有疾病等原因而使其无法胜任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同样会被排除在候选人名单之外。
对于那些曾犯下违法行为者、或者已经以书面形式正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申请的业主,均不在可选之列。
另外,如果业主拒绝履行自身应尽义务,也将无法出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除上述之外,若存在其他一切不利于业主委员会运作的因素,均可能影响到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拔。《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