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人所发放的各类宣传材料被视为要约邀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谓要约邀请即是指一方当事人希望另一方当事人向其提出订约提议的行为。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商业广告和宣传等;
此外,邮寄给出的价目表也属于要约邀请的范畴。
因此,法人所发放的宣传材料无疑构成了要约邀请。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