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新生婴儿的《出生证明》只需向医院提供父母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应复印件即可完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之明确规定,新生儿的医疗证明应由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或者受委托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负责开具并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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