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父母双方达成共识离婚后各育一子,则可协议各自无需承担另一方抚养子女支出的抚养费用,然而,无论哪一位子女面临特殊情况需要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用,任何一方皆不得予以回绝。
这里所述的"抚养费",涵盖了子女日常生活所需的各项开支,如食品、住房、教育以及医疗费用等等。
当子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要求抚养费用的增加时,除了由于物价上涨导致原定金额无法满足其生活需求外,也可能是因为子女升入更高年级或者实际所需的抚养费用超出原定金额之外;
此外,还有可能是因为子女患有严重疾病,而抚养一方无力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或者是有支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明显增长,在此种情形下,子女与之生活水平差距较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