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在此向您解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之第一款明确规定,集体土地在遭遇征收时,其中所涉及到的补偿款项如土地补偿费,应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
而对于地面构筑物及其农作物的补偿金,理当由这些物体及农作物的所有人拥有。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第四十八条之第二款与第三款中明确指出,在进行征收土地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依实际情况,适时且全额地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面构筑物和农作物等的补偿费用,同时还需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费用。
关于征收农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的过程中,需要全面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就需要对其进行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