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案件中,若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失而引发的事故,则应由该方独自承担全责;
反之,如果事故主要是因为其中一方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同时另一方或第三方亦同样存在违规行为所致,那么主要违规方应当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而另一方或第三方则需分担次要责任;
然而,如果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各当事方皆有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程度相同,那么各方应共同承担同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