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所涵盖的定义范畴主要包含两种类型:
首先,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存在着诸如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肆意使用家庭暴力、甚至对配偶及家人施行虐待或者抛弃等严重侵犯配偶权益的过错行为;
其次,如果在该期间内,上述行为被认定为确实发生过,而另一方却并无过错,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无过错者便享有向过错方提出物质损失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