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明确规定,【逃税罪】对于纳税人以欺骗或隐蔽方式,虚报或未予申报其应纳之税款,且在逃避缴纳的过程中,金额达到了一定程度且占据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者,将面临至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的刑事惩罚,同时还需接受罚金的行政处罚;
而对于金额更大、占据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纳税人,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但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行政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