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逃税款是一种违法犯罪行径,其具体表现形式则是纳税人故意虚构事实,滥用合法手段掩盖非法意图,通过伪造、篡改、隐藏、擅自销毁财务报表和会计凭证等法定文件,以及在这些文件中肆意夸大或者故意缩小收支数额,或是采用种种保密措施,又或是制造虚假申报材料来影响税务机构对自家公司财务状况的审核认知,从而达到逃避缴纳应该承担的税款义务的最终目的,使得国家税收蒙受损失。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