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诸如房屋抵押贷款之类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金额时,夫妇可以共同进行申报,然而根据规定,若同时申报则仅有其中一位能够享有至多50%的扣除额资格。
此外,若夫妻二人主要工作地点均位于同一城市,那么他们只能选择由其中一方来承担住房租金的相关支出。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任何一个纳税年度内都无法同时享受到住房贷款利息以及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这两项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