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以及侵占罪之间的甄别关键在于主体身份和犯罪客观方面的差异性。
首先,在主体身份层面,贪污罪的施行主体特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然而,盗窃罪、诈骗罪以及侵占罪则面向普通公民等非公职人员开放。
其次,在犯罪客观方面,贪污罪的构成要素包括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而盗窃罪、诈骗罪以及侵占罪并不强制要求行为人必须借助职务之便来实施犯罪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