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事故罪所涉构成要件之特征阐述如下:
其一,本罪侵犯的客体系由国家层面颁布施行的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法规以及公共卫生安全;
其次,从犯罪行为的外在表现来看,此类犯罪在客观上主要体现为在制造血液制品过程中,未能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检验或者违反了其他相关操作规程,从而导致对他人的生命健康产生严重威胁;
再者,作为犯罪行为实施者的犯罪主体主要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核准许可,有权从事血液制品生产与供应业务的相关机构;
最后,从犯罪心理角度分析,本罪的主观方面通常表现为过失。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