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如欲行使对子女的探视权利,必须遵循双方事先签订之协议或法院所做出之判决。
任何未经对方许可擅自带离孩子的行为都属于违规操作。
关于探视权利的具体实施方案,首先需要由父母双方以保护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为首要考量因素进行协商决定。
若协商无果,应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年龄、生活地点以及父母的职业特点、身体及心理健康状况、品德表现等多重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探视权利的行使方式主要分为探望性探视和逗留性探视两种类型。
探望性探视是指探视权人前往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住处或者特定场所进行探访;
而逗留性探视则是指探视权人可以在双方约定或法院裁定的探视时间段内,将未成年子女接出并按时归还。
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履行相关探视权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在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对未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要求其履行义务。
若经过教育仍未能履行义务,法院可视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