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犯罪构成要素: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本罪的犯罪主体并非一般的自然人,而是特定的人群——即依法配置公务用枪的相关人员。
其次,从主观层面来看,行为人在实施此种行为时,其内心必须是明知故犯的心态。
也就是说,虽然行为人可能在枪支丢失的过程中存在过失,但是对于未能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这一事实,却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
再者,本罪所侵害的法益主要包括公共安全以及国家对枪支的严格管控制度。
最后,从客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在丢失枪支之后,如果未能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且因此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发生,那么就符合了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