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刑事司法流程之中,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乃是司空见惯之事。自然,这不是随意行为,而是基于案件审查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人民检察院对其手中的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时,若从中发现有必要展开进一步的侦查工作以获取更多相关信息,那么他们既可选择将案件退还给公安机关用以补充侦查,亦有权自行开展调查工作。面对这样的补充侦查案件,相关机构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所有相关工作,逾期无效。补充侦查的做法以两次为上限,即只能进行两次补充侦查。将补充侦查结束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之后,人民检察院便需根据实际情况重新估算审查起诉期限。若经过第二次补充侦查之后,人民检察院依然认为取得的证据尚不足以满足起诉条件,就应依法做出不起诉的最终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