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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是什么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是什么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2024-05-26 17:05:24 已帮助187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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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是什么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流程之中,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乃是司空见惯之事。自然,这不是随意行为,而是基于案件审查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人民检察院对其手中的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时,若从中发现有必要展开进一步的侦查工作以获取更多相关信息,那么他们既可选择将案件退还给公安机关用以补充侦查,亦有权自行开展调查工作。面对这样的补充侦查案件,相关机构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所有相关工作,逾期无效。补充侦查的做法以两次为上限,即只能进行两次补充侦查。将补充侦查结束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之后,人民检察院便需根据实际情况重新估算审查起诉期限。若经过第二次补充侦查之后,人民检察院依然认为取得的证据尚不足以满足起诉条件,就应依法做出不起诉的最终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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