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之后,若认为其需进一步采取逮捕措施,应在拘留之次日起三日内,向负责此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进行审批,对该申请,人民检察院应于七日内做出批复。
但在部分特殊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长期流窜作案、多次犯案或参与连续作案等,申请请求的批准时间可适当延长一天到两天,最久不超过四日;
而如果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其提请审查和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二、针对以上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案例中,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未同意公安机关的申请捕令,那么公安机关需在接收到人民检察院有关不批准逮捕的通知后,立即将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同时将此次执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内容及时通报至人民检察院。
同时,对于那些仍有必要进行调查和研究,且符合获取担保或者强制观察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担保或者强制观察居住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