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拘禁罪行在逮捕后能否予以取保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获得批准:
首先,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以轻型拘役或独自适用的附加刑责;
其次,如果其可能面临数年的有期徒刑处罚,对其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将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加大;
再者,若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病症以至于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以及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同样地,对他们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产生过大风险;
最后,在羁押期结束时,若案件还未得到完结,就需要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来继续调查审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