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裁决作出以前,若申请人选择撤回复议申请,只需向行政复议机关陈述何种原因导致这一行为的发生,便可顺利撤回;
然而当申请人采取这一行动之后,属于他/她自身的行政复议程序便告终结。
(1)申请人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是完全自觉自愿的决定,并且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阐明撤回这一请求背后的具体理由;
(2)申请人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节点必须是在行政复议裁决尚未作出之时;
(3)申请人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必须得到行政复议机关的正式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