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合约过程中,通常会遇到以下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
一方当事人为了达成某种目的而假借签约之名,实施恶意磋商行为,从而导致另一方遭受了经济损失;
此外,当事人可能故意隐匿与签订合约密切相关的关键事实或提供不实信息,结果使得另一方也因此遭遇了损害;
最后,如果存在其他任何由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带来损失的情况,同样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