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合同中所附之补充条款并未触犯以下各项规定,那么它们便被视为具有有效性:
首先,当事人不得采用欺骗或威胁等不当手段订立合同,从而危害到国家的整体利益;
其次,任何通过勾结、共谋的方式进行违约行为,以破坏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权益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再次,任何试图利用合法形式来掩饰其非法目的的行为也是无效的;
最后,任何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伤害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严格限制。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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