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责任包含有四种主要类型:
首先,缔约过失责任,这是一项在合同尚未生效的缔结阶段所设立的责任制度,通常情况下,由一方合同当事人由于违反了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并且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了经济损失,那么他就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预期违约责任,这是在合同正式生效之后,直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正式到来之前,如果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明确表达出自己将无法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或者通过自身的行为或者客观事实暗示出自己将无法按约履行合同义务,那么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便可以称之为预期违约责任。
再者,违约责任,这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但是债务人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他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后,无效(被撤销)责任,这是当合同本身因为某些原因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依法撤销时,合同双方当事人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