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企业破产清算时对所拖欠税款的偿还问题,即使在企业欠税已致其无力偿付债务及缴纳相关税务款项,乃至公司无法继续维持正常运营的极端情况下,即便企业宣告破产,亦无法消除其所拖欠税款的既定事实。
因此,仍须依法追讨并征收企业所欠之税款,且相较于其他普通债权人而言,此类税款具有优先偿还权。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0〕88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其中第二种情况就是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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