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机打发票属于增值税普通发票范畴。
在进行发票开具的过程中,务必要做到以下几点要求:
项目信息填写全面准确、文字印刷清晰无任何涂改痕迹、整份发票需要一次性完成复写或者打印工作,同时需要严格遵循号码顺序依次进行填开,除非现行政策已允许核对无误即盖章放行,务必在每一联发票上加盖清晰可见的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
对于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发票开具的情况,必须事先得到税务部门的批准许可,并且只能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开具完毕之后,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进行有序装订成册,以便日后查阅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