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各位可爱的小朋友们在园内学习、生活过程中遭遇了任何形式的人身伤害事故,我们幼儿园将责无旁贷地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倘若我们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在教育和管理层面已竭尽全力,那么我们将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那些尚未达到法定年龄或受限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们所导致的他人损害事件,我们会要求他们的监护人承担起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监护人已经尽职尽责地履行了监护义务,我们将会适当减轻他们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