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拆除违章建筑这一事项,毫无疑问的是,这类建筑无需支付任何形式的赔偿金。
不仅如此,在法律层面上来讲,若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定,还可能面临罚款的处罚。
然而,实际操作中却并非如法律所述如此简单明了。
通常来讲,许多地区在以“违建”名目予以拆除的对象,实际上与严格意义上的违章建筑并不完全吻合。
例如,那些符合建房条件且未经过审批程序便自行建造的家庭唯一住房,以及由于地方政府实施的某些临时政策而导致的违法建筑等。
在此类情况下,违章建筑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因此我们不能轻易地将其判定为违章建筑。
当面临拆迁或拆除时,此类建筑不仅应得到相应的补偿,而且还应该按照法定标准全额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