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正式实施房屋拆迁前,务必确保相关的拆迁文件完备无缺。
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详尽而周密的拆迁计划及拆迁方案以及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等等。
(2)房屋拆迁过程中必须持有《拆迁许可证》,并且发布公告告知公众相关事宜(现在予以公布)。
(3)房屋拆迁的实施者需依法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估工作。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