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除旧有的房产之后,宅基地并不再归属于个人所有。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不仅需要给予房屋本身相应的经济赔偿,还需综合考量宅基地使用权的价值,并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向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者支付各类补偿款项。
这些补偿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房屋补偿费用主要用于弥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所遭受的损失,具体金额将依据被征收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进行划分,并以每平米的单价形式进行计算;
其次,周转补偿费用则主要用于补偿被征收房屋住户因暂时居住在临时居所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而产生的不便,这部分补偿将根据被征收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月为单位进行补贴;
最后,奖励性补偿费用旨在激励被征收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生活,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各项标准,均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来制定与调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