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再次缔结婚姻关系之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所必需的材料如下:
申请人必须提交本人完整且有效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同时还需附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本;
此外,申请人还需签署一份明确表明自身从未有过婚姻经历以及与拟结婚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血亲关系或者是在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关系的郑重声明。
值得注意的是,凡有意愿步入婚姻殿堂的人士,他们都应该亲自前往当地的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结婚登记的申请。
如果经审查,双方均满足结婚的法定条件,那么婚姻登记机关将会依法为其颁发结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