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农民土地所给予的补偿费用主要包含三大部分:
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这其中,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是根据相关耕地在正式被政府征用之前连续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为依据,乘以相应倍数来计算得出的。
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这个倍数的上限为三十倍。
然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的具体规定,这个倍数已经超过了三十倍的限制。
《土地管理法》第48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