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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方式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方式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5-11 12:45:15 已帮助253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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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方式
在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时,申请人往往需要承担极大的经济压力并克服许多困难。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若人民法院决定对某项诉讼提起诉讼前或诉讼期间采取保全措施,则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交担保。
而该担保的价值应当与申请保全的金额相匹配。
尽管保证的价值是固定的,但关于如何提供担保,现行法律并未给出具体而详细的指导意见。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区人民法院通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等额的现金来充当担保,而其他类型的财产担保,如房产、珠宝首饰等,如未经专业的估价程序,可能无法被接受。
另外,汽车作为一种高贬值且易受损的资产,虽具备相当的价值,却并非所有法院都愿意将其纳入担保范围内。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出具保函的方式来提供担保。
此外,一些法院也会认可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担保公司所提供的担保。
因此,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
现金担保、其他财产担保以及担保公司的担保。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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