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相关的收费项目,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在法院规定日期到场的证人、鉴定人、翻译员及理算员所需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与误工补偿;
审理过程中的案件受理费必须在诉讼请求提交时即刻支付,若未能按时缴纳,则可能被视为撤回诉讼,但这仅为预先缴纳的费用。
至于证人、鉴定人、翻译员及理算员所应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与误工补偿等费用,将在实际产生后再行缴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