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盗窃案件发生频繁、类型复杂,各个类型之间又因为作案地点、手法、目标、对象以及作案人员身份等因素的不同,从而体现出各自独特的特点:
(1)在盗窃之诉中,一般情况下获取到的直接证据仅限于被告人口供及辩解;
(2)现场痕迹作为盗窃罪的关键证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3)证人证言相较于其他证据类型,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并且易于收集;
(4)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盗窃金额的认定往往存在较大争议;
(5)派生证据在盗窃罪证据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6)随着科技的发展,视听资料证据在盗窃罪证据中的运用也越来越广泛。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和辩解属于直接证据之外,其余证据类型大多属于间接证据,但它们在证明犯罪行为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缺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情况下,这些间接证据甚至可能成为定罪的决定性因素。
2.盗窃罪证据标准,是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认定盗窃罪所需具体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规范,同时明确了证实盗窃罪犯罪事实构成所应具备的证据要素和证据要求程度的规则与尺度。
该标准对盗窃罪证据的数量和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只有满足这一标准的案件才能够被判定为盗窃罪,因此可以将其视为认定盗窃罪的最低证据门槛。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