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针对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缓刑制度,通常并非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刑事处罚范畴。
实际上,这仅仅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的特殊表现形式而已。
缓刑制度,顾名思义,便是指对于那些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经过法定程序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并应当受到相应刑罚处罚的人员,在判决宣告时先行确定其有罪,但是暂时不对其所判处的刑罚予以实际执行,而是通过一段时间的考察期来评估其表现,待考察期满之后再决定是否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司法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