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挪用公款罪系指国家公务人员凭借自身职位所带来的便利条件,挪用公款归其个人所有并加以非法使用,例如从事非法活动等。
若挪用公款数量较大,且用于某种盈利性质的活动,抑或款项的拖欠期限已经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情况,都属于此类范畴。
2、值得注意的是,若公款被挪用后用于非法活动或盈利性质的活动,即使款项已被及时归还,相关人员仍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3、然而,若公款被挪用后用于合法活动或非盈利性质的活动,并且在三个月之内得到了妥善的归还,那么这种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也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但若逾期未能归还,即便款项已经得到偿还,相关人员仍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