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者在购买保险方面并未受到严格限制,然而其所能选择的保险种类通常仅限于保费相对较低的类别。
在此基础上,失信被执行人名下不得出现以下高级消费以及超出基本生活与工作范围以外的消费活动:
旅行游玩以及休闲度假;
租用豪华高档的写字楼、宾馆、公寓等作为日常办公地点;
购置非营业所需的高档轿车;
为未成年子女支付高额学费进入私立教育机构学习;
以及其他不适宜在此时段进行的奢侈性消费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