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费用的规定如下:
若争议标的金额未超出人民币1000元或并不涉及到财产金额的情况下,每位申请人应缴纳的费用为30元整;
如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至10万元之间,则应按照1%的比例缴纳相应费用;
而当争议标的金额大于等于人民币10万元时,则需按照0.5%的比例进行缴纳。
然而,如果是因申请保全措施而产生的费用,其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