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妇中的某一方存在非法转移财产的行为,那么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严格规定,在进行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将依法减少或是完全剥夺其应享有的夫妻共有财产份额。
具体而言,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损毁以及挥霍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甚至是通过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方式,试图侵吞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那么在他们最终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对于实施这些违法行为的一方,将被严格地限制其所能获得的财产份额,甚至可能会被剥夺全部的财产所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