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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情势变更原则的认定主体

确认情势变更原则的认定主体
传统家事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分家析产等,现在已经涵盖了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离婚后损害责任、人身自由权、夫妻财产约定、婚生子女否认、生父确认、同居关系析产和探望权、监护权、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遗赠抚养协议、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随着社会转型的凸显和深化,家事纠纷衍生的新类型案件呈现多元化。
2024-05-24 15:50:19 已帮助276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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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情势变更原则的认定主体
关于如何确定情势变更原则这一问题,主要责任落在法院或仲裁机构这些权威性的认定主体身上。
假如我们发现,在合同签署之后,由于某些因素导致合同的基本前提条件发生了严重改变(这些改变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无法预见到的,并且并非源于商业风险),使得继续执行原有的合同条款显得极其不公,那么受此影响的一方有权与另一方进行友好协商。
若经过充分沟通仍未能达成共识,他们便可向上述认定主体提出申请,要求对合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或者直接解除该份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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