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公婆的老年遗赠财产并不应归属于儿媳所有,但如若该儿媳已丧偶并承担了主要赡养公婆的职责与义务,则可视为例外情况。
赡养行为通常指的是子女在经济层面以及心理层面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支持,以此达到为老化的长辈提供所需要的生活条件的目的。
同时,作为赡养者之身份的子女有责任为了父母所谓的特殊需求提供帮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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